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检查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会计
2026-10-16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检查人员管理办法》已经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正式执行,原《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兼职检查员管理办法》(云会协〔2011〕89 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6年10月14日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检查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监管的重要决策部署,落实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协会履行自律监督责任的工作要求,健全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管体系,规范执业质量检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核查等工作,打造一支业务精湛、职业道德优良、人员相对稳定的专业化检查人员队伍,保障检查工作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管理办法》《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实施办法》《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查人员,是指符合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规定的条件,参加省注协组织的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核查及其他行业监督相关工作的人员,包括来自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第二章  检查人员库及检查人员

第三条  省注协建立检查人员库,规定检查人员的入库条件,定期维护和更新检查人员信息。

第四条  检查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政治素养高,拥护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业发展和监管的各项决策部署;

(二) 热爱注册会计师行业,具有强烈的职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三) 熟悉会计、审计、税务、企业管理、信息技术等专

业理论与实务,具备丰富的执业经验和较强的专业判断能力;

(四) 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注册关系在省注协,担任事务所项目负责人以上职务,在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 5 年以上;

(五)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操守,无不良诚信记录,近 3 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行业惩戒、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六)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书面表达能力及团队协作精神,愿意接受省注协的工作安排和监督管理;

(七) 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检查人员职责,适应检查

工作的时间安排和工作强度

符合条件的云南省全国会计领军人才、云南省会计领军人才、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人才,自动纳入检查人员库。第五条 检查人员应当由本人申请,所在事务所推荐,省

注协审查合格后择优聘任。事务所应当积极推荐检查人员,并支持检查人员的工作,保证检查人员按时参加和坚持完成检查工作。检查人员在检查期间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不应当因参加检查工作而受到影响。

第六条 检查人员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检查人员及其原所在事务所应当及时向省注协报备。

第三章  检查人员的工作职责和纪律要求

第七条 省注协根据工作需要从检查人员库中抽取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检查期间,所有检查组及检查人员受省注协委派并代表省注协执行检查工作,接受省注协的指导和监督。被抽取的检查人员应当按时参加检查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当通过所在事务所提前向省注协书面请假。

第八条  检查人员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 根据法律法规、执业准则规则、职业道德守则,按照省注协检查工作程序和检查组的工作安排,严谨、细致、负责地开展检查,全面、准确、公平、公正地反映发现的问题,及时完成检查底稿的整理,提交检查中获取的所有检查资料及形成的检查工作底稿;

(二) 根据检查证据、事务所沟通意见的情况起草检查报告,向检查组长提交;

(三) 根据检查工作安排,参加检查结果论证及惩戒处理工作;

(四) 发现检查组长或者检查组其他成员存在违规违纪情形的,应当向省注协直接报告;

(五) 对检查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第九条  检查组长由省注协综合考虑检查经验、业务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等因素后确定,原则上不少于 2 次检查经验,检查组长是检查组工作质量的第一责任人,除检查人员工作职责外,还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 组织、管理、监督组内检查工作;

(二) 就检查相关事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与被检查事务所进行沟通;

(三) 组织收集充分、适当的检查证据;

(四) 复核检查底稿和报告,向省注协提交工作结果及相关资料。

第十条 检查人员根据检查组的工作安排,在现场检查中有权实施下列工作:

(一) 查阅、记录、复印被检查对象的质量管理制度、内

部管理制度、财务会计资料、项目工作底稿等与检查相关的档案,以及信息系统中的相关数据和资料;

(二) 对被检查对象的相关人员进行询问,或发放调查问

卷收集相关信息;

(三) 要求被检查对象或相关方提供必要的协助和补充资料;

(四) 在授权范围内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专业判断和分析。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检查纪律:

(一) 对检查中了解到的国家秘密、事务所及其客户的涉密信息、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以及其他关键敏感信息应当保密,不得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用途,不得泄露给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检查人员的保密责任不因执业质量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工作结束而终止;

(二) 服从省注协和检查组工作安排,坚守岗位,互相协作,尽职尽责,按时完成任务;

(三)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相关回避申请可以由检查人员向省注协提出,也可以由被检查事务所向省注协提出;

(四) 保持客观公正,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五) 廉洁自律,遵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廉政规定》。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可以参加省注协组织的与检查有关的业务培训、交流研讨和考察活动,并对检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参加省注协组织的执业质量检查和其他专项检查工作的时间,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的规定,由省注协折合确认为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四条 省注协按规定向参与检查的检查人员支付劳务报酬。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参与检查工作的,按照《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的规定,给予其所在事务所加分。

第十六条  省注协建立检查人员数据库,详细记录检查人

员参与检查工作情况、培训记录、考核评价结果、奖惩情况等。

第四章  检查人员的考核与退出

第十七条 省注协建立检查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对检查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通报其所在单位。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检查人员续聘、表扬、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对于考核评价为优秀的检查人员,省注协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以下激励:

(一) 优先推荐担任省注协专门委员会委员;

(二) 在行业高端人才选拔、评优评先中予以优先考虑;

(三) 优先参与省注协组织的重要培训、交流研讨等活动。

第十九条 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检查人员库:

(一) 注销注册会计师注册;

(二) 执业关系从省注协转出;

(三) 因健康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人员职责;

(四) 本人书面申请退出检查人员库并经省注协同意。

第二十条 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注协予以解聘,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一) 无故不参加检查工作,或未经批准擅自缺席、中途

退出工作;

(二) 不胜任检查工作或考核评价不合格;

(三) 在检查中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不良后果;

(四) 违反检查纪律;

(五) 因执业行为受到行业惩戒、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六) 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检查人员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检查人员参加上级部门检查工作的,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兼职检查员管理办法》(云会协〔2011〕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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