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属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各县(市)区财政局、滇中新区财政金融局、各开发(度假)区财政分局、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财政(分)局,各有关单位,昆明市会计人员:
按照《财政部关于举办第四届全国会计知识大赛的通知》(财会〔2025〕11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举办云南省第四届会计知识大赛暨全国会计知识大赛云南选拔赛的通知》(云财会〔2025〕58号)相关要求,经认真研究,昆明市财政局将组织开展云南省第四届会计知识大赛暨全国会计知识大赛昆明市初赛(以下简称“全市初赛”)。现将参加云南省第四届会计知识大赛昆明市初赛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比赛主题
新法进赛场,引领新发展
二、比赛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赛促学、以学促干、以干促效,为我市广大会计人员搭建展示才华、交流学习、增强本领的平台,营造弘扬会计文化、遵守法律法规、坚守职业道德的良好氛围,充分激发会计人员比学赶超和干事创业的热情,推动培养一支政治坚定、道德优良、业务精湛的高素质复合型会计人才队伍,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三、初赛组织
初赛由昆明市财政局主办。为加强组织领导,有序推进赛事顺利进行,云南省第四届会计知识大赛暨全国会计知识大赛云南选拔赛昆明市初赛办公室设在昆明市财政局会计处,负责赛事统筹组织工作。
四、比赛内容
比赛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和财会知识。其中,政治理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党章党规等为主;财会知识以新修改会计法及相关财会监督、会计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主,兼顾财政会计前沿热点、会计改革发展历程等其他相关知识(出题范围详见附件1)。
五、参赛人员
各市级一级预算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广泛宣传动员的基础上,组织相关人员自愿参加。
参赛人员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财会人员及注册会计师行业从业人员。具体包括:从事财会工作的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财会教学人员、财会科研人员、财会专业学生以及与财会工作相关的其他人员等。
财政局会计处办公室成员及工作人员、命题专家及直系亲属等应当回避。
六、时间安排及报名方式
报名时间:6月27日至7月1日,报名方式为网上自行报名
报名网址:regist.aierxin.cn
比赛方式:采取网络答题(闭卷)+口试方式
比赛时间:7月4日上午9:00-10:40
比赛地点:昆明市五华区东风西路南疆宾馆7号楼五楼。
七、组队方式
选取网络答题成绩前20名进行口试(第20名如果出现成绩相同的情况,则不受名额限制全部进入口试),结合网络答题和口试情况选拔人员组成3支昆明市代表队,设1名领队,每支代表队由3名参赛选手和1名预备选手组成。
2025年7月下旬,参加云南省复赛暨个人赛。
2025年8月中旬,参加云南省决赛。
八、赛事奖励
根据昆明市初赛结果,设置个人奖,奖项设置及相关奖励如下:
根据网络答题成绩,设个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网络答题最高分者获一等奖,依次类推)。
凡参加报名网络答题且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均可获得2025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30分。
九、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发动。各部门(单位)、各县(市)区要积极动员本部门(单位)、本地区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学校等相关领域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比赛。同时,加强对比赛的宣传报道,积极营造良好的竞赛环境,激发广大会计人员的参赛热情。
(二)严肃比赛纪律。各部门(单位)、各地区要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坚持“节俭办赛”,严格落实财经纪律、预算管理等各项要求。对任何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相关人员参赛资格和成绩,并予以通报。
联系电话:0871-64105559
附件:出题范围主要文件目录
昆明市财政局
2025年6月27日
附件
出题范围主要文件目录
一、政治理论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财会监督的重要论述等。
二、财会知识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规范财会工作的其他法律等。
(二)行政法规
《总会计师条例》(国务院令第72号)、《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98号)等。
(三)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4〕34号)等。
(四)部门规章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令第98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99号)、《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令第115号)等。
(五)规范性文件
企业会计具体准则、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及配套指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管理会计基本指引》(财会〔2016〕10号)及应用指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财会〔2017〕1号)、《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财会〔2023〕1号)、《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24〕11号)、《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财会〔2024〕12号)、《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财会〔2024〕17号)、《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财会〔2024〕29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