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财政局关于做好2024年会计专业 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云南会计
2024-07-26

2024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png


西财会发〔2024〕8号

全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现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云财会〔2024〕59号)及相关要求,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西双版纳州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下列会计工作岗位的人员:1.出纳;2稽核;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7会计监督;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9其他会计工作。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形式及学分折算标准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按照《专业科目指南》执行。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可选择形式

1.参加全国会计相关考试,包括: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会计类考试。

2.参加县级以上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中央各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会计领军(高端)人才培养、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3.参加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和会计培训机构(含网络继续教育机构)、社会团体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4.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及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5.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三)继续教育学分折算标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取得的学分,在全省范围内当年度有效,具体计量如下。

1.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会计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的,折算为90学分。

2.参加全国会计领军(高端)人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云南省会计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次折算为90学分。

3.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4.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及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5.独立承担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6.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文章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7.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8.参加主管部门(含单位)、社会培训机构、社会团体等组织的面授培训,考试考核成绩合格,每一学时,折算为3学分。

9.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其学分的折算办法,在课程设置中明确。

三、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原则上按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釆集所在地财政部门进行登记管理。

1.由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的继续教育,实行“谁培训、谁负责”原则,其中,面授培训机构、用人单位、社会团体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釆集所在地财政部门申报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网络继续教育机构向州(市)财政部门申报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州(市)财政部门统一审核上传培训人员信息,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釆集所在地财政部门进行登记。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须严格执行通知要求,按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设置课程内容及学分,做好培训档案管理,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2.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财政部门组织全国会计相关考试,包括: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考试,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进行登记。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其他继续教育、考试和会计类专业会议,同级财政部门在收到相关信息后,统一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3.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符合财会〔2018〕10号文件规定其他继续教育形式,由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云南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上传继续教育证明材料自行申报学分登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釆集所在地财政部门予以审核登记。

四、继续教育时间

2024年度继续教育学习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于次年第一季度前完成学分登记工作。

五、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以面授为主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在申报办理学分登记时需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釆集所在地财政部门报送参训人员信息及相关材料,积极配合做好继续教育学分登记。以网络培训为主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在申报办理学分登记时,需向州(市)财政部门报送参训人员信息及相关材料,并配合州(市)财政部门做好参训学员信息上传。

六、有关要求

(一)明确继续教育各方责任

会计人员应当自觉履行继续教育义务。根据《规定》,会计人员应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用人单位应当支持配合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根据《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均在继续教育范围。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开展继续教育业务应符合《规定》要求,合法合规从事相关业务。

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执行《规定》情况进行监督。

(二)充分认识继续教育重要性

会计人员要将继续教育作为专业胜任能力的重要基础。由于会计制度的不断调整完善,要求会计人员持续更新会计知识体系,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为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提高能力素质的一项制度安排。《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明确会计人员应坚持学习,守正创新。会计人员要树立“终生学习”的理念,将继续教育作为自我提升与履职尽责的重要基础,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积极履行继续教育义务。

用人单位要将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作为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保障。《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用人单位要切实认识会计从业人员素质对会计信息质量影响,加强对继续教育的重视,把推进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作为提高会计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从而确保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单位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督促。

七、其他事项

自行申报学分登记的学员,登陆“云南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登录步骤:云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在线服务——会计管理——继续教育——视同继续教育)进行申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对申报登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继续教育学分,经查实将被取消当年继续教育学分。通过继续教育机构开展培训时,应重点关注继续教育机构是否符合《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请全体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各用人单位加强重视,持续做好继续教育。

联系方式:西双版纳州财政局会计科,0691-2122459;

景洪市财政局会计股,0691-2152718;

勐海县财政局会计股,0691-5138556;

勐腊县财政局会计股,0691-8161126。

西双版纳州财政局

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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