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废止昆明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会计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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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财规〔2024〕1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滇中新区财政金融局,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财政(分)局:

为确保公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准确有效,切实维护行政规范性文件权威性和严肃性,我局开展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清理,我局制定《昆明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昆府规登准〔2010〕11号)所依据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和《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云财会〔2007〕22号)已废止。经研究,我局决定对《昆明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昆府规登准〔2010〕11号)予以废止。

本通知自2024年2月7日起实施。



附件:1.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2.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3.昆明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市财政局

202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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