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财规〔2024〕1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滇中新区财政金融局,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财政(分)局:
为确保公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准确有效,切实维护行政规范性文件权威性和严肃性,我局开展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清理,我局制定《昆明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昆府规登准〔2010〕11号)所依据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和《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云财会〔2007〕22号)已废止。经研究,我局决定对《昆明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昆府规登准〔2010〕11号)予以废止。
本通知自2024年2月7日起实施。
附件:1.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2.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3.昆明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市财政局
2024年2月7日